星空体育-法国-负于荷兰,遭遇小组赛惨败
海牙国际常设仲裁庭这货其实根本不是法庭法国-负于荷兰,遭遇小组赛惨败,很多人可能把它和真正法国-负于荷兰,遭遇小组赛惨败的海牙国际法庭混淆法国-负于荷兰,遭遇小组赛惨败了。真正的海牙国际法庭里中国可是有大法官和大律师的。这个所谓的海牙国际常设仲裁庭(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没有国际法庭的权威,就是个调解组织,连私人的事情都管,当然只要法国-负于荷兰,遭遇小组赛惨败你星空体育出钱。该组织成立117年来总共就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包括现在菲律宾的请求,基本就是个无人问津的货。
“海牙国际常设仲裁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不是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下的国际法庭,它是美国一小撮势力所主导的(领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和美国民主基金会经费的)“民间机构”仲裁庭和海牙国际法院没半毛钱关系;同样地,它跟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海洋法》亦无任何关系,它从一建立就是个无足轻重的民间调节机构,今天早就沦为了一个只要肯付钱连私人事务都管的杂牌机构与调解组织。
虽然其院址也在荷兰海牙,但每年重大活动都在美国纽约州胡克山庄开会,BTW,该组织成立117年来总共接受过16起仲裁请求,仲裁协议执行率0%。像这类垃圾“国际法庭”有何公平或公信力可言?摆明了,就是美国鬼子纠集打手队恶心欺负咱们中国人!写了500多页《仲裁协议》(还是很对得起菲佣支付的价钱的)的“仲裁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当事人且“不接受媒体采访,没有公开发布会”。几个阴沟里的耗子照着美国佬写好的稿子拷贝转发一下就是,欺负中国人不知道它们是谁罢了。
有些官媒对国际事务完全门外汉,火急火燎地引用“美国无视‘海牙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的诉讼判决”,实在是有点引喻失义。
中国人,包括法律界和外交部一干人,实在太懒,啥功课都不做(还是不会做?),就对此“案”的搞笑“判决结果”火烧火燎起来,事实上完全可以不必理会和担心。对此此事,外交部表示是一堆废纸即可,媒体不应这样全力炒作掺和。本来就是一股低级反华势力发动的舆论战,本来没有任何意义,你高调参与就上当了。
众所周知的是,在南海问题上,若不是域外国家,例如美国与日本之流火上浇油,本来其实只是中国与各个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争端。
不过,话说回来,纵然美日在南海问题上居间作梗,可真正操办这场仲裁闹剧的,却还是“海牙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按说,主持“海牙仲裁庭”的五法官皆是包装成为国际法学界资深的所谓“泰斗级人士”,本应在这场事关重大地缘政治的争议中,保持足够的中立性与专业性。然而,实情却是,从所谓的仲裁法官名单出炉的那刻起,其间就充满了各式各样的政治作秀与搞笑。
“仲裁员”由日本右翼分子指定——中立何在?
日前“主审”南海仲裁案的“法官”分别为:5人临时仲裁庭包括:
托马斯?门萨,加纳人,1931年5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就是隔壁的那个);
让-皮埃尔?科特,法国人,1937年10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兰人,1933年9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人,1948年10月出生,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教授;
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人,1941年12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南海仲裁案5位主审法官(从左至右):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人;托马斯?门萨,加纳人;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兰人;让-皮埃尔?科特,法国人
在这份名单的构成中,除了门萨系来自加纳的退休法官,其余4人都是欧洲人。仲裁庭成员来源上的多元化,本应是国际海事法庭恪守的一项准则。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这份名单已经是“第二稿”。事实上,最初的仲裁员名单构成却是更加得不堪。
2013年,这个所谓的“南海仲裁庭”最初曾经有过一名成员——斯里兰卡人克里斯?品脱。只不过这位法官的身份实际上并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因为他的妻子恰恰就是菲律宾人。更重要的是,这个所谓的“国际海事仲裁庭”甚至还任命品脱当了仲裁庭的庭长。若非后来这位尚有操守的法官“良心发现”,主动提出辞去那个所谓“仲裁庭庭长”的职务,由加纳退休前法官门萨接替,否则南海仲裁这场偏架还不知道要偏航到哪里去。
在这场任命闹剧中的一个重要人物,就是被不少中国媒体称作“关键第六人”的日本法官柳井俊二。在全部五名仲裁法官的任命中,除了一人系菲律宾方指定,剩下的四人皆由柳井俊二一一精心“筛选推荐”。
柳在2001年中因贪腐案被日本政府扫地出门;如今摇身一变,成了所谓的“国际法法官”
柳井俊二现年79岁,在日本外交部门工作40多年,曾任日本外务省次官和驻美大使,2005年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2011年至2014年曾经担任当时的国际海洋法庭庭长。
柳井出身日本的华族世家,被普遍认为是日本右翼鹰派人物的代表,是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核心智囊,是日本推进修宪和加强美日军事同盟的法律推手。
值得注意的是,柳井俊二转身为国际法官的过程其实并不华丽。2001年,日本外务省接连爆发腐败窝案,案值超过5亿日元。最终,在强大民意的压力下,时任首相的小泉纯一郎不得不把外务省一干高官全部扫地出门,其中就有当时的驻美大使柳井俊二。
奥巴马乱搞各国际机构属性
据陶短房《海牙仲裁法院:它不是海牙国际法院》一文的介绍,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这次持续两个半月的和平会议有26国参加,初衷是试图限制现代科技在战争中的使用,以减少爆发大战的风险和战争的残酷性,会议通过了一些在今天看来迂阔可笑、完全不具备任何操作性的“共识”,包括在海战中采用1864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守则,不得在战争中使用气球炸弹和炸药等等,“共识”墨迹未干就因“造舰竞赛”的兴起和世界多个热点战云密布而流于一纸空文。
但“万国和平会议”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海战、陆战和战时海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受理争端双方的仲裁申请等,最后一项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图借此避免争端国之间诉诸武力、而非谋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所有这些成果和“共识”,形成了一份当年7月29日签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海牙公约》。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各国各怀心思,所谓“共识”其实基础脆弱,当年风靡西欧的法国海报艺术家欧仁.奥热(Eugène Ogé)曾公开创作海报,讥讽常设仲裁法院是杂乱无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黑市。1906年,法国和德国为争夺北非摩洛哥弄得剑拔弩张,被部分国家寄托厚望的常设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终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国介入的传统手段(1906年《阿尔赫西拉斯会议》,美国介入调停促使法德勉强妥协),事后常设仲裁法院备受嘲讽,几乎有流产之虞。
好在一年后第二届“万国和平会议”又在海牙召开,尽管由于各国尤其列强矛盾加剧,这届会议被公认是“失败的一届”,但会议仍然促使《海牙公约》进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个附件组成的旧约,被由13部分正文组成的新约所替代,其中倒数第二部分就是“创建常设仲裁法院”。
条约1907年10月18日签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Vredespaleis)。但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
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大相径庭。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架构、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庭。法院机构看似庞大实则“虚胖”,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由于截止目前批准两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15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60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工作语言(法定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时可采用任何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
常设仲裁法院每年会召开一次年会,但年会地点却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国纽约莫胡克山庄。
由于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战后“业务”也并不繁忙,成功仲裁且为双方接受的事例寥寥无几。
PCA的仲裁必须建立在争端双方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应仲裁规则(谁出任仲裁员,适用什么法律,如何执行仲裁结果等)也要由当事双方共同决定,菲律宾的申诉以中国为争端对象,而中国拒绝将争端提交PCA,从PCA原则上,仲裁是不应该发生的——当然,PCA表态并没有说“仲裁结果必须有效”,倘若那样说就更“离题万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今年2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是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权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约束力。(奥黑当总统,也这样乱搞各国际机构属性??)
作者:宗禾